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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稱錠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摻加或不摻加稀釋劑後,經加工製成之固體製劑,其形狀大小及重量,悉依藥品之用量及用藥方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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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