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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7條

錠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取未加錠衣之錠劑六粒置於崩解測定器中於攝氏三七度溫水中,三○分鐘內須完全溶解。特殊劑型者,依中華藥典或其他各國藥典之規定。 三、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錠劑二○粒分別稱定重量,並計算其平均重量,以每一錠劑之重量與平均重量之差異計之,各錠劑重量偏差有超過左表所示數值者,應在二粒以下,且不得有超過差異百分率之二倍者。 錠劑重量差異百分率之限度 平均重量 差異百分率(%) 未滿一三○毫克者 一○.○ 一三○毫克以上未滿三二四毫克者 七.五 三二四毫克以上者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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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