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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3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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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