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第6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