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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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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