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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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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51條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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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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