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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童工、女工」的其他條文

第26條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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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