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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第 十 章 監督及檢查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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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監督及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4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第42條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員之任用、訓練、服務,除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3條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第45條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第46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第47條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第48條(刪除)第4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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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