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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44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第 十 章 監督及檢查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監督及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
第42條
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員之任用、訓練、服務,除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3條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
第45條
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
第46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第47條
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第48條
(刪除)
第49條
(刪除)
← 第43條
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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