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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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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第22-1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

「職業災害補償」的其他條文

第30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第31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第32條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第33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第34-1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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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