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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34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本法
第五十九條
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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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
第22-1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
「職業災害補償」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
第32條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
第33條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第34-1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
← 第33條
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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