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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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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檢舉人如下:一、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內部勞…第4條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第5條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第6條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第7條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第8條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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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