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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13條

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勞動,應注意行之,如所需材料由雇方供給者,應注意使用其材料,並報告消費數量,如有剩餘,應返還之。 前項應注意之程度,依勞動契約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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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