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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20條

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得隨時檢查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許可設立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要計畫執行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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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