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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21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許可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三、董事會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有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不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主管機關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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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