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 第29條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