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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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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