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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勞動檢查機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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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