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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勞動檢查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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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