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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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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