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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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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或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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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六…
第35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
第37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35條
看 勞動檢查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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