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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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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