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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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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9條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專業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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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的其他條文
第8條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
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
第16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
← 第8條
看 勞動檢查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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