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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經費預算有關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應將第五條第一項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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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