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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二、 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三、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四、 區域就業市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供需資訊之蒐集、分析、發布及宣導。 五、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六、 職業訓練計畫與措施之推動、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及海外合作職業訓練。 七、 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教學方法之開發及推廣。 八、 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工作之推動。 九、 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等就業服務。 十、 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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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分署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第4條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5條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6條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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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