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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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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署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第3條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二、受理…第4條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6條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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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