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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第10條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0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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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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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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