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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並應檢附相關事蹟證明文件。 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後,再將事實表函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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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第5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第7條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之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第8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第9條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第10條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一、最近五年曾…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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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