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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產學合作對象運用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前二條規定方式繳交及分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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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