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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2條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 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免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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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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