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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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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