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研發成果之歸屬」的其他條文
第5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
第7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
← 第5條
看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