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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研發成果之歸屬」的其他條文

第5條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第7條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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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