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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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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之歸屬」的其他條文

第6條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二、涉…第7條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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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