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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第11條

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 費用中,依契約所定金額扣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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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