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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7條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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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