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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第9條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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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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