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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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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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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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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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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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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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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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