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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各項給付、津貼、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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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