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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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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被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第20條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外國籍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第21條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本條…第22條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第23條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第24條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第25條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第26-1條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次精算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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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