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28-1條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