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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 一 節 保險人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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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4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
第5條
(刪除)
第6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
← 第6條
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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