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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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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第3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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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