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5條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
← 第24條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