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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4條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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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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