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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申請審議應附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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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第3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第5條申請人申請審議,勞保局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第6條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投保單…第7條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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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