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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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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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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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