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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 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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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