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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本會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團 體或機關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具有參與 會議之權責。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或由他人代表出席時,應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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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