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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會委員會議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邀請委員召開審查會,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審查會得依其性質分業務及財務小組舉行,除專任委員為小組當然成員外 ,兼任委員得於到職時登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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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