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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會委員會議除得邀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外,本會專員以上人員並 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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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