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19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9條

前三條規定之檢查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十六條附表九之檢查結果,應依第十七條附表十一所定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