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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 二 節 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第 一 款 保險人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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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
第88條
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
「保險人」的其他條文
第5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本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 第3條
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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